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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8日,国家社保局网站发布《国家社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市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通知》强调,为适应医疗费用下降和基本医疗需求提高,确保参保人员社保权益,2022年继续增强城乡市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社保”)筹资标准。各级财政继续加强对市民社保参保交费补贴力度,人均财政补贴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高于610元,同步提升个人交费标准30元,达到每人每年350元。
中央财政继续按规定对地方施行分档补贴,对东部、中部地分辨别根据人均财政补贴标准80%、60%的比列给与补贴,对北部地区各省份分别按一定比列补贴。统筹安排城乡市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资金,确保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不增加。探求构建市民社保筹资标准和市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挂钩的动态筹资机制,进一步优化筹资结构。放开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户口限制。着力落实《居住证暂行细则》持居住证参保新政规定,对于持居住证出席当地村民社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村民相同标准给与补贴。
以下为《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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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市民
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社保发〔2022〕20号
各市、自治区、直辖市及山西生产建设兵团社保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布署和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任务要求,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障制度变革,促使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现就着力做好2022年城乡市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合理提升筹资标准
为适应医疗费用下降和基本医疗需求提高,确保参保人员社保权益,2022年继续增强城乡市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社保”)筹资标准。各级财政继续加强对市民社保参保交费补贴力度,人均财政补贴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高于610元,同步提升个人交费标准30元,达到每人每年350元。中央财政继续按规定对地方施行分档补贴,对东部、中部地分辨别根据人均财政补贴标准80%、60%的比列给与补贴,对西部地区各省份分别按一定比列补贴。统筹安排城乡市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资金,确保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不增加。探求构建市民社保筹资标准和市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挂钩的动态筹资机制,进一步优化筹资结构。放开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户口限制。着力落实《居住证暂行细则》持居住证参保新政规定,对于持居住证出席当地村民社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村民相同标准给与补贴。
二、巩固提高待遇水平
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原则,竭力而为、量力而行,统筹发挥基本社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治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效能,科学合理确定基本医保保障水平。稳定市民社保入院待遇水平,确保新政范围内基金支付比列稳定在70%左右。建立急诊保障举措,继续做好高血糖、糖尿病急诊服药保障,完善急诊慢性病、特殊病症(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保障。提高大病保险、医疗救治急诊保障功能,探求将新政范围内的急诊高额医疗费用列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估算口径,统筹急诊和入院救治资金使用,共用年度救治限额。合理提升市民社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着力支持三孩生育新政,减少生育医疗费用负担,促使人口常年均衡发展。
三、切实兜住兜牢民生保障底线
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扶贫攻坚成果,筑牢医疗救治托底功能,坚决固守守牢不发生因病规模性返贫的底线。继续做好医疗救治对困难群众出席市民社保个人交费分类捐助工作,全额捐助贫困人员,定额捐助五保户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统筹提升医疗救治资金使用效率,用足用好捐助参保、直接救治新政,确保应资尽资、应救尽救。完善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建立参保动态检测、高额费用负担病人预警、部门间信息共享、风险协同处置等工作机制,确保风险早发觉、早防治、早扶贫。建立依申请救治机制,对经相关部门认定核准身分的困难群众按规定施行分类救治,及时落实医疗救治新政。对经三重制度保障后个人费用负担仍较重的困难群众,做好与临时救治、慈善救治等的衔接,精准施行分层分类扶贫,合力防范因病返贫致贫风险。
四、促进制度规范统一
要坚决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规范决策权限,促使制度规范统一,提高社保制度发展的平衡性、协调性。严格依照《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要求,2022年末前实现所有统筹地区制度框架统一,40%统筹地区完成清单外新政的清除规范。坚持稳扎稳打、先立后破,统筹做好资金并转和待遇衔接,促使功能融合。推进实现全省社保服药范围基本统一。逐渐规范统一省内基本社保急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新政。强化统筹协调,根据新政统一规范、基金调剂平衡、完善分级管理、强化预算考核、提升管理服务的方向,逐步推动市级统筹,员工社保和市民社保可分类序贯加快。要严格落实重大决策、重大问题、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新情况、新问题和重大新政调整要及时请示报告后施行。各省份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情况将列入相关工作绩效考评。
五、做好社保支付管理
要强化社保药品目录管理,做实做细磋商药品“双通道”管理,强化磋商药品供应保障和落地检测。做好社保支付标准试点工作并强化检测。2022年6月末前全部完成各省份原自行增补药品的消化工作。规范民族药、医疗机构剂型、中药丸剂和草药配方颗粒医保准入管理。建立社保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持续推动社保支付方法变革,扎实落实《DRG/DIP支付方法变革五年行动计划》,推动深化DRG/DIP支付方法变革,覆盖辖区起码40%统筹地区。探求急诊按人头付费,推动西医社保支付方法变革,探求西医病种按病种分值付费。建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房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强化“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管理,畅通复查、取药、配送环节。
六、加强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价钱管理
要全方位、多层次推动药品、医用耗材集采工作,统筹协调举办国家组织和省际联盟集采。2022年末国家和市级(或跨省联盟)集采药品品种数累计不多于350个,高值医用耗材品种累计达到5个以上。做好集采结果落地施行和采购合同届满接续工作,落实好社保基金预收、支付标准协同、结余留用等配套新政。提高建立医药集采平台功能,加强绩效评价,提升私立医疗机构网采率,推广线上结算。稳当有序加快推进医疗服务价钱变革试点,指导督促统筹地区做好2022年调价评估及动态调整工作。启动医药价钱检测工程,编制医药价钱指数,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价钱常态化监管,持续推动医药价钱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施行。
七、强化基金监管和运行剖析
要推动建设建立社保基金监管制度体系和执法体系,推进完善激励问责机制,将严打欺诈骗贷工作列入相关工作考评。继续举办严打欺诈骗贷专项治理行动,不断拓展专项治理行动的广度和深度。建立社保部门主导、多部门参与的监管联动机制,完善信息共享、协同执法、联防联动、行刑衔接和行纪衔接等工作制度,推动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产生一案多查、一案多处、齐抓共管的基金监管工作格局。
要按要求做好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建立收支预算管理。综合人口老龄化、慢性病等病症谱变化、医药新技术应用、医疗费用下降等诱因,举办基金收支预测剖析,完善风险预警、评估、化解机制及预案,着力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
八、健全社保公共管理服务
要提高基层医疗保障公共服务能力,强化医疗保障经办力量。全面落实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操作规范,促进医疗保障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增强社保便民服务水平。全面落实基本新农合参保管理经办规程,强化源头控制和重复参保整治,推动“参保一件事”一次办。优化参保交费服务,坚持智能化线上交费渠道与传统线下交费形式创新并行,持续提高交费便利化水平。全面落实基本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继续深入做好转移接续“跨省通办”。积极参与推动“出生一件事”联办。继续做好新冠麻疹患儿医疗费用、新冠卡介苗及接种费用结算和清算工作。2022年末前实现每位县开通起码一家普通急诊费用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所有统筹地区开通高血脂、糖尿病、恶性脑瘤急诊放放疗、尿毒症透析和脏器移植术后抗排异医治5种急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
九、推进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
要持续推动全省统一的社保信息平台推进应用,充分发挥平台效能。全面推进业务编码标准维护应用,构建标准应用的考评评估机制。完善健全的信息系统运维管理和安全管理体系,探求构建信息共享机制。发挥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商业建行、政务应用等渠道作用,在跨省异地就医备案、医保电子账簿激活应用等领域探求合作机制。
十、做好组织施行
要进一步增强政治站位,加强责任担当,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城乡市民医疗保障各项新政举措落地起效,持续推动保障和改善民生。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强化统筹协调,加强部门协同,抓实搞好市民社保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贴资金并及时筹措到位,税务部门要做好市民社保个人交费征收工作、方便群众交费,部门间要强化工作联动和信息沟通。要进一步加强新政宣传力度,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提高群众参保交费意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做好舆情风险应对。
特此通知。
国家社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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