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只是脚踝脱臼,送到诊所诊治并进行了放疗,入院当日,她忽然晕倒,经救治无效死亡。事隔两年,四川重庆人李扬帆仍不愿接受这个事实。
致使他父亲死亡的病症是肺溶栓。肺溶栓是深静脉血栓流入肺动脉出现的症状,该症继发缺血缺氧性肾病,最终造成中枢衰竭死亡。
脑震荡放疗后为什么会出现肺溶栓,诊所对此是否应当承当责任?
司法鉴别称诊所多环节存缺陷
6月15日父亲发病,西医附二跟他谈话时,情况说得很严重,但比较模糊,他还是抱着一丝希望,转入湘雅诊所后,直至6月19日湘雅诊所宣布死亡,他才希望落空。随即,他和岳父亲、女儿在忧伤中料理完葬礼,他决定找诊所讨说法——妻子究竟如何死的?为什么医治脱臼会出现肺溶栓这些致命癌症?
此时,他发觉这个答案并不容易找到。查明父亲死因的最好办法是尸检,但此时父亲已火葬。依据医疗车祸处理相关规定,诊所应在家属提出死因质询时,告知进行尸检的必要性。而两家诊所都未告知可以尸检。李扬帆说,他在感伤之中也未想到过去进行尸检。
他将两家诊所胜诉到法庭,被告知必须进行医疗鉴别。上面两家鉴别机构,由于没有解剖遗体拒绝鉴别,最后,上海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别中心接受了重庆市开福区法庭的委托,进行了鉴别。
2018年3月26日,该中心开具了司法鉴别意见书,并对西医附二的医疗行为进行了剖析:对附二的脑震荡放疗方法不予评价;对于深静脉血栓或肺溶栓并发症的相关书面风险告知方面存在缺陷,难以彰显充分风险预见义务,有可能造成在病人术后抗栓医治方面存在疏漏;未对病人行四肢超声检测,对病人出现凝血功能检测提示的dD-二聚体、FDP下降之情况未予检查,未见腿部是否疼痛的临床查体记录,未见定期按摩、穿戴弹力袜等防治腰背静脉血栓的相应建议,对病人术后抗栓医治方面存在显著不足;病人发病救治时,根据通常临床经验,首先应考虑急性肺溶栓可能,直到当日10时方考虑到该病症并给与栓塞医治,在临床确诊思维方面存在局限,在医治方面存在延误,存在一定不足。
综上,该鉴别意见觉得,西医附二附院在术前告之、术后抗栓医治、发生急性肺溶栓后临床确诊及对症医治方面均存在一定不足,存在医疗过失,与病人最终肺溶栓继发缺血缺氧性肾病死亡的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该医疗过失与被鉴别人死亡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程度,从法医学立场剖析为同等~主要因果关系的程度范围。
对于湘雅诊所的医疗行为,该鉴别意见觉得,转诊时病人深昏厥、无自主呼吸、各种反射消失、提示预后极差,从临床医学角度已无法采取有效的根治举措,仅能暂时维持病人生命体征,所以湘雅诊所不存在医疗过失。
家属索赔166万余元
4月10日庭审中,被告方湘雅诊所认可该鉴别意见,西医附二则提出指责:“申请重新鉴别,申请鉴别人到庭作证。”
西医附二觉得,因为上诉没有对病人进行尸检,上诉提出病人有深静脉血栓,且发展至肺溶栓造成死亡的观点没有事实根据,诱发静脉血栓产生的缘由有多种,在没有病例资料能证明也没有尸检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彭智凤的深静脉血栓系四肢术引起;她们对病人的抢救尽职尽责,她们的医疗行为没有违背诊治规定,诊所没有过失。
法院辩论中,西医附二诉讼代理人称,她们不接受鉴别意见推论,“患者的死亡是癌症本身转归所致,每位癌症都存在死亡风险,并不是每位癌症都能医治。”
李扬帆的诉讼代理人、中南大中学生物医学工程院士、主任法医师熊平说:“每个死因最终都可以归结为癌症所致,然而,脱臼的病,是不是一定会产生深静脉血栓,并最终造成肺溶栓?血栓本来是可以防治的,可以不出现的,就是因为诊所在诊治过程中没有尽责,才引起的病。”
刑事控告状显示,李扬帆及父亲、岳父亲二人,一共要求被告赔付损失166万余元。庭审进行了两个多小时后,审判长宣布聆讯。
法律链接:关于共同侵权的责任认定
两人以上共同故意或则共同过错致人损害,或则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错,但其侵犯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这么,在共同侵权行为发生后,怎样界定共同侵权的赔付责任呢,换句话说,共同侵权后如何进行赔付呢?下文将一一为您讲解。
一、如何界定共同侵权的赔付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人对被害人所应负的连带责任,是指被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恳求赔付全部损失,而任何一个共同侵权人都有义务向被害人负全部的赔付责任。共同侵权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全部赔付了被害人的损失,则免不仅其他侵权人向被害人应负的赔付责任。
1、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是对被害人的整体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人的各个行为人都对被害人负连带责任,意味着她们都有义务向被害人负全部赔付责任。无论各行为人在施行共同侵权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过失怎么不同,都不影响连带责任的整体性,对外,每位行为人都对被害人的赔付恳求承当全部责任。
2、受害人有权恳求共同侵权行为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承当连带责任。
正由于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是对被害人的整体责任,因而,被害人有权在共同侵权行为人中选择责任主体,既可以恳求共同行为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赔付其损失,也可以恳求全体共同行为人赔付其损失。
3、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的各行为人内部份有责任份额。
共同侵权人对外承当整体责任,不分份额;对内,应依其主观过失程度和行为的诱因力不同,对自己的责任份额负责。各行为人各自承当自己的责任份额,是连带责任的最终归属,一方面,在确定全体共同行为人的连带责任时,须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对外连带负责;另一方面,当部份共同侵权行为人承当了超出了自己责任份额以外的责任后,有权向没有承当应承当的责任份额的其他共同侵权行为人求偿。
4、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得改变。
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因共同行为人内部责任份额或内部约定而改变其连带责任性质。在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中,共同行为人内部基于共同合同减免或减少某个或个别行为人的责任,对被害人不形成效力,不影响连带责任的适用,只对其内部发生约束力。
二、共同侵权后如何进行赔付
1、侵权人承当连带责任
依《人身损害赔付解释》规定,两人以上共同故意或共同过错致人损害,或则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错,但其侵犯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创立共同侵权。这一规定对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采取了客观说,不以当事人有意思联络为必要,只要数人施行的欺侮行为互相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其行为具有关联共同性,即构成共同侵权,应依《民法通则》承担连带责任。
在不否定主观说的基础上,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侵犯行为直接结合形成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形剥离下来规定为共同侵权。假如两个以上侵权人具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错致别人损害且损害结果同一,共同侵权即告创立。这属于传统的标准的共同侵权。
2、侵权人承当按份责任
数个侵权人之间并没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错,只要各该行为直接结合而表现为行为竞合,仍将构成共同侵权。该《解释》还明晰地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侵犯行为间接结合造成同一损害结果的情形排除在共同侵权范围之外,第一次明晰规定“多因一果”侵权行为要件并确立了按份的责任承当原则。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讲解,我们对“如何界定共同侵权的赔付责任”以及“共同侵权后如何进行赔付”有了更多的了解,希望在你们碰到这种问题时才能有所帮助。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人不愿承当责任是很常见的,而在共同侵权的情形下,侵权人相互推诿责任的情形也较多见。为了防止这种纠纷,建议您在碰到共同侵权的困惑时,向专业的律师寻求意见,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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